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居住权需满足两个条件才有效,一是需签订书面协议,二是需办理登记,缺一不可。居住区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才规定的权利,之前是没有该种称呼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哥哥主张弟弟当年立有字据,同意将其一栋宅基地房的一楼给自己居住到百年归老,起诉要求弟弟履行义务交付房屋。弟弟辩称当年是需要哥哥协助办理某手续才同意给其居住,但哥哥未协助办理,故字据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居住区是民法典新规定的权利,需书面约定及办理登记。本案中虽然有弟弟手写字据,但未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故居住权未生效,判决驳回哥哥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及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上述规定,居住权应通过书面形式订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本案中,夏四儿于2017年2月15日立下字据,承诺提供涉案房屋的前房一间给夏三儿居住直至百年归老,以书面形式对居住权进行了约定? 由于该约定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此时我国尚未确立居住权制度,客观上确实无法办理居住权登记,但是民法典颁布之后双方仍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因此在涉案房屋之上并未成立有效的居住权? 此外,夏三儿名下有其他房屋用于居住?综上,夏三儿要求确认其及其配偶周三儿媳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