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分,但要有证据证明公司收益金额。婚姻法虽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公司的收益数额比较难证明,实践中比较难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拿出公司审计报告,要求分丈夫婚前成立公司的经营收益,最终法院认为审计报告不能证明公司经营收益金额,判决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亮某公司的经营收益。本案中,亮某公司成立于李妻与李夫登记结婚之前,属于李夫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亮某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2018年的净利润为698473.6元、2019年的净利润为387758.09元,但是企业的利润并不代表就是该企业实际得到的收益,企业可以将利润分配,也可以不分配,将相关利润留在企业中弥补之前的亏损或转为企业的资本金或公积金以保持企业的更好发展,因此,李妻仅凭亮某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所载明的净利润数额,并不能证明李夫因拥有该公司而实际取得了相关的收益或具体的收益数额。婚姻法虽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亦应考虑生产、经营财产的来源。况且,李妻在婚后没有参加工作,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和日常开支全部依赖于李夫经营亮某公司所得收益,双方在婚后亦添置有房产等大额财产,在此情形下,本院判决驳回李妻要求分割亮某公司经营利润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