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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并过户后,能否反悔起诉返还购房款?

2024-02-2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298人看过举报

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并过户后,能否反悔起诉返还购房款?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赠与给子女并过户后,房子就是子女的了,不能再反悔。除非是未过户才可以随时反悔。过户后再反悔,需满足三大法定条件,分别是(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出资购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后在书信中多次表示房子是女儿的。后女儿将房屋卖了,父亲起诉女儿返还售房款1000万,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在未出售前的权属问题以及所涉售房款的归属问题。《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赖父作为赖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其以赖女儿的名义签署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房屋登记至赖女儿名下,赖女儿经登记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赖父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购房的意思表示,亦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物权登记,故依法不发生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果。赖父主张其对涉案房屋存在出资、装修、管理等事实,主张其是因规避生意风险借用赖女儿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但其自愿出资以赖女儿的名义购买案涉房屋,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在案涉纠纷产生前其曾作出其为案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或与赖女儿约定其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应视为其认可案涉房屋属于赖女儿所有。而且,在赖女儿提交赖父出具的书信中,赖父明确表示“那是送给女儿”、“某房是你的房子”,可充分证明赖父具有将涉案房产赠与赖女儿的意思表示,而并非如其陈述其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综上,赖父主张其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院不予采纳。综合双方举证,院认定涉案房屋在出售给案外人之前为赖女儿所有,赖女儿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可取得出售房屋所得价款。现赖父要求赖女儿向其返还售房款1099万元,缺乏依据,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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