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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继承房产的时候,房产已经被过户到他人名下了怎么办?

2024-02-2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489人看过举报


起诉继承房产的时候,房产已经被过户到他人名下了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继承纠纷只能审理认定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如果立案的时候,房产已经被过户到他人名下,则不能直接起诉继承纠纷要求继承房屋,必须先起诉其他案由(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把房产过户回被继承人名下,再起诉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黄二女起诉继承其母亲名下的房产,但该房产已经在立案前就过户到了买家黄某名下。法院释明后黄二女仍不肯改诉讼请求,法院只好判决驳回黄二女全部诉讼请求。张律师提醒:打官司是技术性很强的事情,千万不要意气用事一意孤行,要听专业人士的意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立案的案由是继承纠纷。黄二女在明确知晓案涉房屋产权已全部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情况下,坚持提起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因此本院以继承法律关系处理一审案件。黄二女诉请继承刘母的广州市荔湾区某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遗产,前提条件是上述案涉房屋全部或部分属于刘母所有。根据物权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于权属证书反映案涉房屋目前登记的权属人是黄某,占有全部份额,由此可见刘母对案涉房屋的原有权利已因房屋变更登记而消灭。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鉴于案涉房屋已非刘母的遗产,故黄二女的相关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二女提出刘母在2019年2月15日签署的《遗嘱》、2019年8月20日签署的《撤销遗嘱声明书》及2019年4月20日将案涉房屋产权售予黄某的行为是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下实施,属于无效的意见,因与本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不作处理,黄二女可另循途径解决。黄二女请求通过对病历资料对刘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问题,本院亦不采纳。判决驳回黄二女全部诉讼请求(要求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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