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受让公司股权后因疫情经营困难,转让款能不付或少付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2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疫情已经是好几年前的事,受让人在受让股权之前就应该做盈利和商业风险分析,受让之后再以疫情为理由拒付股权转让款,法院一般不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受让人付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廖、刘与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刘主张该协议合法有效,主张该协议无效、违背其真实意思、显失公平且因疫情影响,心某公司无法经营,出现免责情况? 院认为,、刘2021313日签订《分红股协议书》并各向范支付5万元,取得心某公司相应的股权,后廖、刘与范202248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范向廖、刘各支付3万元,并受让廖、刘的股权? 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协议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或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该协议应认定为各方经过考虑后对权利义务作出的安排,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范所负有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该义务的履行? 由于范存在逾期情况,、刘主张范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并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范名下,合理合法,院予以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7780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