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合伙人要以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债务,如果合伙人身份是挂名的话,也仅是内部身份,不能以此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至于挂名合伙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挂名合伙人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起诉维权。张律师提醒:挂名风险大,事前需谨慎。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江某是否应对某厂所欠的18万元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江某在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23日期间担任某厂合伙人,可见案涉2020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债务发生在江某担任某厂合伙人期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及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院认定江某对案涉2020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诉主张其仅为挂名股东,未实际经营某厂? 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江某系某厂经工商登记的合伙人,李某2、谭某、池某签订的《三方股份合作协议书》及《三方股东协议书补充说明》系某厂内部对于合伙人合伙事务的相关约定,江某以此对抗李某1的案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江某主张未追加池某为第三人的问题,池某并非某厂经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其与江某、李某2、谭某之间的关系属内部关系,某厂也未在交易过程中披露过池某的身份,故池某是否为某厂实际控制人并不影响江某在本案中的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江某、李某2、谭某应如何划分案涉债务承担,与本案无关,各方可依据签订的协议书等进行责任划分,另寻法律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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