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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合伙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8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合伙人要以自己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债务,如果合伙人身份是挂名的话,也仅是内部身份,不能以此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至于挂名合伙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挂名合伙人可在承担责任后,另行起诉维权。张律师提醒:挂名风险大,事前需谨慎。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对某厂所欠的18元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203月至20201223日期间担任某厂合伙人,可见案涉20203月至11月期间的债务发生在江担任某厂合伙人期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及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院认定江对案涉20203月至11月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诉主张其仅为挂名股东,未实际经营某厂? 对此,《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江某厂经工商登记的合伙人,李某2、谭、池签订的《三方股份合作协议书》及《三方股东协议书补充说明》系某厂内部对于合伙人合伙事务的相关约定,以此对抗李某1的案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江主张未追加池为第三人的问题,并非某厂经工商登记的合伙人,其与江、李某2、谭之间的关系属内部关系,某厂也未在交易过程中披露过池的身份,故池是否为某厂实际控制人并不影响江在本案中的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江、李某2、谭应如何划分案涉债务承担,与本案无关,各方可依据签订的协议书等进行责任划分,另寻法律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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