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人有资格起诉合伙纠纷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合伙人都知道他是实际的合伙人,则有资格起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黎某的合伙股份虽然由岑某代持,但黎某一直有参与合伙事项的经营管理,且其他合伙人都知道真实的合伙人是黎某,故认定黎某可以起诉合伙纠纷。
判决书节选:
关于黎某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 陈某、吴某、恩某实业主张黎某并非《股份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无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对此,本院认为,虽然黎某并未《股份合作协议书》签名,但其与岑某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约定岑某在《股份合作协议书》中的出资额260万元中的240万元系由黎某出资并委托岑某持有,且恩某实业对黎某的出资240万元并由岑某代为持有的事实出具了《确认函》,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黎某实际参与了合伙经营事务,由此可见,不管是《股份合作协议书》的合伙人,还是双方合伙经营的恩某实业,对黎某实际出资240万元参与合伙的事实是清楚的,黎某在合伙人内部已经显名化,其是《股份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有权作为合伙人主张权利并提起本案诉讼? 陈某、吴某、恩某实业主张黎某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