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仅凭转账备注是工资不足以认定是劳动关系,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如果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属于合伙关系。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单某与一某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约定了拉到业务的提成等条款。但单某同时每月固定领取公司转款5000元,备注是工资。后单某起诉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单某无需遵守一某公司的工作时间,且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协议,后面还签订了退伙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也谈的是合作,故双方之间属于合伙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两案的争议焦点为单某与一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从主体资格、管理性、人身隶属性以及劳动性质等几方面综合考量? 劳动关系是长期、稳定且带有人身性质的一种关系,其本质属性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隶属)关系? 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劳动者的给付行为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劳动者应亲自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替代履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单某主张入职时间为2021年7月8日,根据《广州一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协议书》,2021年7月8日单某是作为投资人成为一某公司的股东,而非基于劳动关系加入一某公司? 单某主张在一某公司的工作内容为《通知》所确定,但该《通知》关于单某的工作内容与上述入股协议书第5条内容相同,无法确定单某的工作内容系基于劳动关系而设定? 2021年9月18日、2021年10月29日郑某向单某转账虽备注为工资,但结合单某与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21年9月17日、2021年10月22日,单某要求郑某支付生活费,并表示打工对方请不起也不会来,能合作就合作,不能合作就好聚好散等字句,无法确认郑某、丘某支付单某的款项为公司支付给单某的工资? 且单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显示单某需要接受一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约束,或受到一某公司的劳动管理? 综上,单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单某与一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均基于单某与一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产生,故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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