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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属于合伙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45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仅凭转账备注是工资不足以认定是劳动关系,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如果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属于合伙关系。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单某与一某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约定了拉到业务的提成等条款。但单某同时每月固定领取公司转款5000元,备注是工资。后单某起诉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单某无需遵守一某公司的工作时间,且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协议,后面还签订了退伙协议,微信聊天记录也谈的是合作,故双方之间属于合伙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两案的争议焦点为单一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从主体资格、管理性、人身隶属性以及劳动性质等几方面综合考量? 劳动关系是长期、稳定且带有人身性质的一种关系,其本质属性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隶属)关系? 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劳动者的给付行为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劳动者应亲自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替代履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单主张入职时间为202178,根据《广州一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协议书》,202178日单是作为投资人成为一某公司的股东,而非基于劳动关系加入一某公司? 主张在一某公司的工作内容为《通知》所确定,但该《通知》关于单的工作内容与上述入股协议书第5条内容相同,无法确定单的工作内容系基于劳动关系而设定? 2021918日、20211029日郑某向单转账虽备注为工资,但结合单与郑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917日、20211022,要求郑某支付生活费,并表示打工对方请不起也不会来,能合作就合作,不能合作就好聚好散等字句,无法确认郑某、丘支付单的款项为公司支付给单的工资? 且单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显示单需要接受一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约束,或受到一某公司的劳动管理? 综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单一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的其他诉讼请求均基于单一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产生,故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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