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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一方把钱转到父母账户中还能分割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77人看过举报


广州离婚时一方把钱转到父母账户中还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每个案件的证据都不一样。下面这个类似判例供参考: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如一方隐瞒财产,则发现后隐瞒的财产全部归另一方。离婚后妻子查出离婚前,婆婆给丈夫转了30万,几个月后,丈夫又给婆婆转了50多万。妻子起诉丈夫要求80多万都归自己。一审判决50多万归妻子,二审认为应扣除之前婆婆转给丈夫的30万,改判剩余20多万属于隐藏、转移的财产,全部归妻子。

判决书节选:

经查,20191125日阎婆婆通过其名下尾号为X的银行账户向李夫名下尾号为X的建设银行账户电子汇入30万元。2020319日李夫通过其名下尾号为X的建设银行账户向阎婆婆名下尾号为X的账户转账520002.33元。李夫主张其转给阎婆婆的520002.33元中的30万元是归还20191125日向阎婆婆的借款,据此,本院认为,根据上述银行交易明细可见,李夫于20191125日收到阎婆婆30万元,该款项并非夫妻财产,其于2020319日将30万元回转给阎婆婆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对该款项的认定和处理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刘妻主张夫妻双方在《赠与合约》对李夫父母的债务已结清,但《赠与合约》内容并没有包括争议的30万元,对刘妻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李夫主张其余的22万元是其父母帮助照顾子女并垫付了部分费用,对此,本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基于亲情所提供的帮助和支付少量的费用属于正常自愿的亲情行为,李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父母为李夫子女垫付22万元费用,刘妻对该费用支付也不予认可,故李夫主张220002.33元作为支付给阎婆婆帮助照顾子女的费用不具合理性,该款项视为李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按约定归刘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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