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前享有的债权,婚后取得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何合同签订和违约行为发生都在婚前,只是婚后才得到款项,就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婚前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给某房地产公司,约定不还款可用房抵债。后房地产公司未还款,丈夫婚后起诉以房抵债并胜诉。法院审理后就认为债权在婚前就已经形成,只是婚后才正式取得,仍属于丈夫婚前房产。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某107房,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证实是卢夫使用婚前财产进行商业活动时,在婚后因对方违约产生违约金,双方根据协议以上述房产抵扣违约金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卢夫取得该房产是其在经营活动中因对方违约产生违约金而最后形成以物抵债的收益行为,该收益并非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某107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首先,卢夫与海某公司于1996年1月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卢夫向海某公司提供借款800万元,且该笔借款可转为购房款。1997年7月29日,卢夫与海某公司签约购买海某公司某房,但海某公司逾期未能交楼,构成违约。其后,卢夫于1998年即双方婚后针对海某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双方于2001年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卢夫获得某107房以抵偿海某公司应付的违约金。违约金属债之一种,当海某公司在1997年3月30日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楼予卢夫时,已构成违约,卢夫即对海某公司享有了一个确定的债权,因此属于其婚前债权,即属于卢夫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卢夫才提起诉讼,要求海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实为卢夫寻求婚前债权之实现的活动,并不改变债本身之权属,因此也就不属于卢夫的婚后收益。本院认定某107房为卢夫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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