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番禺区离婚财产分割官司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41人看过举报


广州婚前享有的债权,婚后取得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何合同签订和违约行为发生都在婚前,只是婚后才得到款项,就仍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婚前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给某房地产公司,约定不还款可用房抵债。后房地产公司未还款,丈夫婚后起诉以房抵债并胜诉。法院审理后就认为债权在婚前就已经形成,只是婚后才正式取得,仍属于丈夫婚前房产。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107房,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证实是卢使用婚前财产进行商业活动时,在婚后因对方违约产生违约金,双方根据协议以上述房产抵扣违约金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卢取得该房产是其在经营活动中因对方违约产生违约金而最后形成以物抵债的收益行为,该收益并非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法院认为,关于107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首先,卢夫海某公司于19961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卢夫海某公司提供借款800万元,且该笔借款可转为购房款。1997729日,卢夫海某公司签约购买海某公司某房,海某公司逾期未能交楼,构成违约。其后,卢夫1998年即双方婚后针对海某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双方于2001年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卢夫获得107房以抵偿海某公司应付的违约金。违约金属债之一种,当海某公司在1997330日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楼予卢夫时,已构成违约,卢夫即对海某公司享有了一个确定的债权,因此属于其婚前债权,即属于卢夫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卢夫才提起诉讼,要求海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实为卢夫寻求婚前债权之实现的活动,并不改变债本身之权属,因此也就不属于卢夫的婚后收益。本院认定107房为卢夫个人财产。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90876

  • 昨日访问量

    386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