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无权。无论是隐名股东、显名股东还是合伙人什么的,都无权擅自收取公司的财产为私人的。公司自成立后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股东出资后,公司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财产。股东之间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公司的利润如何分割,亏损如何承担。而不是说股东可以随意拿走公司的财产。如果有人擅自拿走公司的财产或收取公司的款项不返还,公司可起诉返还或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才某公司起诉严某擅自收取公司学生托管费5万多。严某抗辩自己是公司隐名股东,有权收取。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严某是不是隐名股东,其都无权侵占公司财产,故判决严某返还5万多给公司。至于严某的股东身份,本案是侵权纠纷不处理,严某可另案起诉处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才某公司主张严某代其向学生家长收取了托管费53743元后未予交回,侵犯了其财产权利,严某确认收取了该托管费,但认为其系才某公司的隐名股东,有权收取该托管费。然而涉案《合作协议》系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与严某妹妹严小妹所签,结合才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严某有关其系才某公司隐名股东的主张仅有其妹妹严小妹的证人证言,而未有其他证据证实。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刘某与严小妹因经营理念分歧,双方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书》,其中仅记载了严小妹拿回实际投资款和个人劳务工资,并由刘某退还11145.1元,严某也均确认11145.1元已由刘某退回。由于严某对53743元属于托管费的性质均无异议,严某只是抗辩其妹妹严小妹与刘某在解除合作进行结算时已将该费用进行抵扣,但《解除合作协议书》中并未载明严某收取的该托管费可用于结算抵扣,双方在本案中分别提交的《支出明细》和《清单明细》亦存在较大出入。如前所述,即便严某确为才某公司的隐名股东,其将代才某公司收取的托管费据为己有或通过其妹妹严小妹在与刘某解除合作时将该托管费进行结算抵扣,在才某公司未进行清算前,均属于抽逃公司财产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因此,严某代为收取的涉案托管费53743元至今未归还才某公司具有过错,侵犯了才某公司的财产权利,严某应予归还。如刘某与严小妹之间就解除合作事宜仍有未决争议,因与本案侵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相关主体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