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最可能的判决就是解除合同,定金退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商铺,未按照认购书约定付清房款。买家开发商也未催促付款,在交房多年后直接强行收回商铺另卖他人,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合同解除,购房款返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合同相对方各执一词:马某认为系开发商违约导致,且认为涉案房屋不具备交易条件;而开发商则认为系因马某拒不依约付款导致其强行收回涉案商铺而解除。对此,经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合同解除均有责任,理由如下:其一,马某未依约付款,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根据涉案认购书的约定,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为付清认购书第四条第1、2项所约定的定金、综合费用及部分房款,故在马某一直未依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尚不具备,开发商未与马某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涉案认购书的约定。其二,马某主张涉案商铺不能交易的理由并不充分。虽然马某当庭提交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附件图纸,但其中并未明确标注涉案商铺的具体位置,而对马某自行标注的涉案商铺位置,开发商经核实在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并附产权证书确认马某标注涉案商铺位置已经办理了产权证,故马某以涉案商铺属于违章建筑为由,主张涉案商铺不能进行买卖交易,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虽然从马某庭询后补充提交的查册表信息看,双方均确认涉案商铺所在的151房已于2016年设立抵押登记,但该抵押登记并不构成交易过户的必然障碍。马某以此为由主张开发商不想与其继续交易,理由亦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其三,开发商在马某存在逾期付款行为的情况下,并未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实际交付涉案商铺予对方使用多年,在并无证据显示其司有督促对方履行付款及签约义务,亦无证据显示对方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强行收回涉案商铺,最终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开发商对于合同解除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定马某与开发商对于合同解除均有责任,判令开发商退还已收款项,驳回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本、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