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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专打房屋买卖合同官司 合同约定不明咨询

2023-08-1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186人看过举报


广州房屋买卖合同很多重要条款未约定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达成补充协议,必须约定,否则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不算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买卖合同就购房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过户事宜均未约定,买卖双方都主张是对方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双方都不构成违约,定金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买家匡卖家201696日就买卖广州市海珠区房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在上述合同中,仅对买卖的房屋、价款、定金、网签合同办理的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约定,对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办理产权过户的有关事宜,交房时间等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均没有约定。双方就此也未能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在20161010陈买家匡卖家双方去办理网签合同手续过程中,虽是匡卖家陈买家所填写的网签合同《存量房合同》相关内容有异议而未签署合同,但也不应归咎于匡卖家陈买家主张匡卖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理据不足,院不予支持。其后双方就上述合同如何履行经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在2016128日前以6738100元价格买卖涉讼房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对此,也无法完全归咎于任何一方,认定任何一方违约均缺乏足够依据。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合同。在时隔多年,房价飙升的情况下,陈买家再要求继续按6738100元的价格来买卖涉讼房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显然有违双方于201696日签订涉讼合同的目的,也有失公平合理,院不予支持。至于匡卖家主张合同已于20161212日解除,并无当时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实作为依据,院不予确认。匡卖家后来在诉讼中明确其请求为解除合同,并无不当,院予以支持。基于合同解除,匡卖家要求陈买家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合法合理,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的解除非陈买家违约所致,匡卖家要求没收陈买家支付的定金10元,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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