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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案

2023-08-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415人看过举报


商铺要拆迁了,转租人能否直接要求产权人赔偿装修补偿款?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转租人只能向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补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判的。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产权人公司应否向转租公司支付建筑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本院对此分析如下: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租赁物产权人为产权人公司。产权人公司将案涉租赁物出租给承租公司,承租公司再将案涉物业出租给转租公司。即产权人公司与转租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出租人和次承租人的关系,转租公司与产权人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转租公司因租赁合同提前中止导致的相关损失赔偿,应当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与其订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即承租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承租公司(甲方)与转租公司(乙方)签订的《开发广州双燕岗实业公司场地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期间,如国家、政府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服从,并于一个月内搬迁完毕,在国家征用土地的赔偿中,甲方适当补偿乙方的投资”,该约定对转租公司和承租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转租公司依约有权向承租公司主张补偿。产权人公司虽在该合同上书签署“同意合作”的内容并盖章,但仅限于产权人公司作为案涉物业所有权人,同意承租公司向转租公司转租的行为。故该合同的约定对产权人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产权人公司(甲方)与承租公司(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如国家、政府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服从,并于一个月内搬迁完毕,在国家征用土地的赔偿中,甲方适当补偿乙方的投资”。依照该约定,承租公司有权向产权人公司主张补偿。现转租公司直接越过承租公司向产权人公司主张权利,实际是由转租公司替代行使了承租公司的权利。如此,如承租公司依照其与产权人公司的租赁合同,向产权人公司主张权利,则可能导致产权人公司承担双重责任的后果,故转租公司要求产权人公司赔偿其建筑物损失及装饰装修损失,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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