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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老房子买卖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188人看过举报


广州老城区的房屋加建部分交好处费就能合法化,委托合同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可电话咨询本律师。如下面这个案件,某业主买荔湾区的老房子后,找到某公司,交了24万的“好处费”,意图将加建部分合法化。后因邻居投诉,城管要求业主拆除违建。业主起诉公司退好处费,法院就判决委托合同无效,费用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及第(五)项的规定,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蔡某在明知在涉案房屋天台加建建筑属于违建行为的情况下,希望通过有偿方式委托澄某公司办理加建建筑合法化事宜;澄某公司接受蔡某的委托,收取蔡某支付的合法化费用”“人情费,办理委托事项。综上,蔡某澄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蔡某澄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且属于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蔡某澄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澄某公司辩称其收取蔡某的涉案款项系工程款,但澄某公司向蔡某出具的收据中注明涉案款项为合法化费用,故院对澄某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蔡某澄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澄某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蔡某。据此,对于蔡某要求澄某公司返还242300元的请求,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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