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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二手房买卖先申请提前还贷和先垫资赎契发生争议怎么办?

2023-07-1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253人看过举报


二手房买卖先申请提前还贷和先垫资赎契发生争议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均不肯让步的话,可视为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可按合同解除,定金退还,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处理。

判决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李买家认为因肖卖家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及解除涉案房产的查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肖卖家则认为因房价下跌,李买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应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房产已被查封且肖卖家20197月已另行抵押给案外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同时,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于20191118日解除,故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责任的承担。双方约定在房产证出证后,卖方保证拿到房产证及涂销资料4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上述房产于20192月已取得房产证,但在此后八个月双方均未提出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肖卖家应向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和李买家应出资赎契,孰先履行义务产生争议,并以此认为对方违约,经查,双方合同对此未作约定,但由于上述合同义务均属于简单履行事项,两者无严格先后顺序及互为前提条件,故双方以此为由称对方违约并以此未继续履行合同,理由不充分。根据双方在此期间来往微信内容可知,肖卖家因资金缺口大提出房价卖低了而要求李买家一方介绍其他高价买家;李买家认为如需过户,则要求肖卖家负担部分税费等。此外,李买家冼某均从事借贷行业,肖卖家李买家及其亲属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李买家冼某系一般朋友关系却共同作为买方签订案涉买卖合同,合同亦约定了案涉房屋可直接过户给第三方,结合过户条件具备时双方并未主张权利等事实,可见,合同长期未能履行系双方存在其他目的而均无意履行,故双方对于合同解除负有同等过错责任,双方所主张的违约金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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