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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2023-07-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343人看过举报


合伙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很多时候,非有限责任公司(如普通合伙)的出资人也会和他人签订股权(股份)转让协议,由于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协议虽名为股份转让协议,性质也只是出资份额转让的普通合同。只能适用合同法或合伙企业法,不适用公司法。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幼儿园股份转让的协议不属于股权转让协议。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性质以及效力问题,即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性质以及效力问题。张被告林原告张某签订东某幼儿园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筹建东某幼儿园,之后经张被告同意,张某将其所持有的东某幼儿园15%股份转让给林原告东某幼儿园并非有限责任公司,院认定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举办者对其出资份额进行转让,林原告柯被告对此并不持有异议。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系合作方对所持合作项目的出资份额的内部转让,该协议约定由张被告受让林原告的出资份额并支付相应的转让款,并无约定由东某幼儿园或者东某学校向张被告支付转让款,柯被告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损害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至于张被告有无挪用、占用或者借用东某学校、东某幼儿园的资金用于向张被告支付转让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亦不足以否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据上,柯被告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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