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很多时候,非有限责任公司(如普通合伙)的出资人也会和他人签订股权(股份)转让协议,由于不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协议虽名为股份转让协议,性质也只是出资份额转让的普通合同。只能适用合同法或合伙企业法,不适用公司法。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幼儿园股份转让的协议不属于股权转让协议。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性质以及效力问题,即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性质以及效力问题。张被告、林原告、张某签订东某幼儿园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筹建东某幼儿园,之后经张被告同意,张某将其所持有的东某幼儿园15%股份转让给林原告。东某幼儿园并非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定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举办者对其出资份额进行转让,林原告、柯被告对此并不持有异议。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系合作方对所持合作项目的出资份额的内部转让,该协议约定由张被告受让林原告的出资份额并支付相应的转让款,并无约定由东某幼儿园或者东某学校向张被告支付转让款,柯被告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损害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至于张被告有无挪用、占用或者借用东某学校、东某幼儿园的资金用于向张被告支付转让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亦不足以否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据上,柯被告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