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协议没写清楚房屋信息,如何认定房产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离婚协议不写清楚具体房屋信息(地址、产权人、房产证号),只写全部财产,则有一定风险。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房屋已经有房产证还好说,如果没有房产证,很容易被认定为不包含在离婚协议的分割约定里面。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但该宅基地房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到办理离婚手续期间才取得宅基地证的。导致丈夫再婚所生的女儿主张房屋自己有份额。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约定不明,既不能证明是妻子的,也不能证明是夫妻共有的,视为离婚协议对该财产未作处理。最终判决既然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又是婚姻期间取得的,判决夫妻各占一般份额。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余母与徐父婚后生育徐大女,后双方离婚,徐父与案外人结婚生育徐二女,徐三女。本案议焦点是案涉天河区某3号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应如何分割。余母与徐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6年5月27日余母与徐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离婚,现有的家庭财产全部归余母所有,与徐父无关。” 对于案涉xx镇xxx村xxx口67号宅基地房屋,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徐父名下,但余母以及徐二女、徐三女关于该房屋的权属主张均不足以采信,应视为余母、徐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对该房屋未作约定及处理,故案涉沙柯字第xxx号宅基地使用证号载明的宅基地房屋仍属于余母、徐父的共有财产,余母应占有该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使用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