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作为借款的担保,转让方能起诉过户回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债务清偿前不能起诉过户,仅能起诉确认股权归自己所有,债务清
偿后才能起诉过户。如下面这个案件,转让人起诉受让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是债权的担
保,并过户回来。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确是债的担保,判决确认股权份额归转让
人,但驳回转让人要求过户回来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是谢某为借款提供的担保,本院认为,本案股权转让各方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而没有真实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一、从股权转让各方的沟通情况看。纠纷发生后谢某和何某、蔡某的录音中,股权转让各方还在商谈归还债务和股权回转的问题,说明何某、蔡某未实际买断港某公司的股权,而且双方就债务清偿后股权回转达成了一致意见,只是未就具体还款金额达成一致。
二、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看。首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虽然协议约定蔡某在协议生效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蔡某一直未依约向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950万元,谢某亦未追讨,不符合股权转让的一般行为特点。其次,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和港某公司变更股东登记后,谢某、叶某仍将借款用于涉案项目,而且参与了涉案项目的工作。(三)根据谢某、叶某提供的电子邮件内容可见,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港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后直至2016年期间,谢某方的工作人员仍在处理涉案项目。(四)何某出借给谢某的款项,用于了购买和经营茶叶仓项目。谢某所借的款项收款人基本是港某公司,而非谢某控制经营的公司。
三、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截至2016年,谢某、叶某的工作人员仍在跟进涉案项目的相关事宜,2017年仍在将借款投入到涉案项目中,而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4年3月28日、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于2014年4月1日,蔡某此时已占股达95%,而何某、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港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后即实际全面接手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此与股权转让的一般情况也相矛盾。
四、2018年10月31日,何某向谢某、叶某发出债务催收函,还在向谢某、叶某主张返还借款,与其所主张的股权转让是为了还款矛盾,对此何某、蔡某无合理解释,故本院不予采纳其主张。
因此,虽然涉案谢某、叶某持有的港某公司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在蔡某名下,但综合以上分析,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思并非转让股权,而是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判决一、确认谢某与蔡某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关于转让港某公司95%股权的两份《港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系为谢某向何某借款提供担保;二、确认蔡某名下持有的港某公司股权中认缴出资额850万元(持股比例85%)属于谢某,认缴出资额100万元(持股比例10%)属于原告叶某;三、驳回谢某要求何某、蔡某将港某公司95%股权返还给谢某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