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海珠区车位买卖纠纷 无法过户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157人看过举报


广州非小区业主买车位后无法过户能退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因购买者购买车位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款项。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非小区业主购买或租赁车位合同无效。黎某于2018912日及1022日签订的认购书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但对于合同的性质,根据认购书如下表述和内容:黎某自愿购买涉案XX号车位、黎某应于签订认购书后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黎某付清款项后车位产权归黎某所有等,足以认定黎某签订车位认购书的目的是获得车位产权。虽然认购书签订之后,黎某又签署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但该合同约定黎某享有该车位使用权期限50年,并享有该车位的使用权、处置权、可继承、转让、租赁等,黎某据此享有的权利已远远超出最长租赁期限的车位承租人的权利,且黎某已全部支付车位转让款项并获得对车位的占有管控,结合黎某提交的相关人员聊天记录及广告内容,本院对黎某关于涉案合同性质属于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履行所有权转让合同的临时性协议的主张予以采纳。龙某公司主张认购书仅为预约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新的本约合同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黎某的合同目的是购买车位所有权,但因黎某不是小区业主,龙某公司至今无法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极易造成车位产权登记情况与占有使用权长期不一致引发其他争议的风险,故黎某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71315

  • 昨日访问量

    331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