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其他业主不准某位业主使用加建的电梯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合法,电梯的建设本来就使用了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全体业主都有权使用,不需要经过谁同意。加建的电梯的话,只要出了集资款,就有权使用。业主之前是否阻止电梯的建设,跟使用电梯无关。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当初阻止加建电梯的业主也可以使用加建的电梯。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郭某是否需经案涉大楼多数业主同意才享有电梯的使用权,现评析如下:
一、即便众被告抗辩其电梯使用了某公司用地,但电梯口的出行等不可避免使用建筑物公共部分,因此案涉电梯从使用的属性区分应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那么郭某主张使用案涉电梯是否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案中,郭某主张使用案涉电梯明显不属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就是郭某使用案涉电梯无需经案涉大楼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郭某使用案涉电梯是否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案涉电梯的建设主要是方便大楼住户上下楼,满足大多数人的出行便利需求,郭某作为大楼住户及业主使用案涉电梯并不会导致大楼其他住户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三、郭某是否享有案涉电梯的使用权。《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如前所述,案涉电梯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按上述规定郭某与其他业主对案涉电梯共同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当然,因案涉电梯是大楼业主集资所建,依据公平原则,要使用电梯的前提必须交纳集资款。郭某在庭审中同意承担集资款10077元,为避免讼累,由原加装电梯授权代表被告方某代案涉大楼其他业主收取郭某的集资款,由方某向郭某发放案涉电梯的门禁卡。至于众被告庭审中提出的律师费、施工期延误滞纳金可与郭某自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再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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