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主播在直播中说某产品不好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只是说自己的主观感受,可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也属不当行为,会受到法院严厉指责。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书都是上网的,如果法院对主播的行为进行严厉指责,该主播的道德人品也会受到极大负面影响。如下面这个案件,某主播在直播中说某化妆品有刺鼻气味,用了皮肤痛,还说该产品专骗女生。最终法院认定这些都是该主播的主观个人感受,不构成侵犯公司名誉权。但法院随后对该主播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指责,认为其自己也在销售化妆品,没有将心比心,不够谨慎,不够善良持正,也算是给了该主播一个教训。希望大家以后在网上发布言论的时候,都能做到将心比心,不随意去伤害他人。
判决书节选:
关于陈某发布案涉短视频是否侵害桃某公司名誉权问题。关于陈某是否侵权的问题。首先,从陈某发布的涉案短视频中有关“资某”产品的评价内容来看,部分内容确为主观评价,如“一上脸我的脸颊就开始发痛、香味很刺鼻、很难冲水”表述系个人主观感受,鉴于个人感受存在差异,故难以认定该表述系虚假。部分内容系基于客观事实(如产品成分)的评述,也有部分内容虽然夸大,但结合陈某测评多款化妆品来看,也基本属其个人意见的表达,并无充分依据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诋毁或侮辱桃某公司的故意。其次,从网络用户对涉诉短视频的评论综合来看,多人评价“烟酰胺真的好用”、“烟酰胺我觉得挺好的啊”、“为什么我贴上烟酰胺就是凉凉的感觉?哪有痛?”等,虽也存在部分负面评论或质疑,但整体上未见明显对“资某”产品或桃某公司的负面评价。而桃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公众对桃某公司的社会评价因陈某发布案涉短视频而降低。故,综合上述,本院认定陈某发布案涉短视频,不构成对桃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但本院仍要指出,本案虽未认定陈某在法律层面承担侵权责任,但陈某发布的涉案视频仍存在可争议之处。陈某系平台标记的“美妆领域创作者”,拥有20.2万粉丝,可见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作为一名一定意义上的“公众”人物,其在涉案平台发布相应的视频享有其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也应承担谨慎注意的义务。假如涉案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可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最终得出科学、客观的结论。而非仅通过个人经验或其他目的,随意发布一些夸张的言论,如涉案的“烂脸大王”、“垃圾面膜”、“专骗女生”、“跪求别买”等评论,言辞确实不当。陈某自己经营的亲己化妆品店亦销售相关化妆品,包括另一品牌的烟酰胺面膜,如其他平台用户在缺乏充分客观依据的情况下,亦根据主观感受,随意评价其销售的面膜为“烂脸大王”、“垃圾面膜”、“专骗女生”、“跪求别买”,陈某作何设想?真的可以像其在本案中对桃某公司提出的答辩意见那样,认为此种行为合法合理?法制社会,每个民事主体均应遵纪守法。和谐社会,每个公民也应推人度己。如果仅是一个一般消费者在较小范围内随意评价一款产品,虽也有不妥,但尚属社会常见现象。而作为一定范围的“公众”人物,向社会大众发布某一信息时,除掌握“博人眼球”的表达技巧外,还应秉持善良持正之心、遵纪守法之意。也希望陈某在此后的民、商事行为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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