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骂人不指名道姓还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能让人看出具体所指的是哪位,就仍然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在朋友圈骂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说了是某公司的某政协委员,其他人一看就知道是谁了。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名誉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王某某发布案涉微信朋友圈内容是否侵害董某名誉权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首先,尽管王某某发布案涉朋友圈消息源于与案外人海某公司、龙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但王某某发布案涉朋友圈消息及评论时使用“某委员”“读法律的政协委员”等表述,可见王某某言论的对象具有明显的指向性。结合董某系海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政协委员以及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朋友圈消息的评价对象系董某。其次,案涉朋友圈发布后确有同事进行留言,可见该条朋友圈内容被董某、王某某共同好友观看具有高度盖然性,王某某使用‘‘无耻流氓”“知法犯法”“撕开你的真面目”“你是个什么东西”等贬损性用语,已超出就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评价的合理限度,王某某有关“敬请期待更多爆料”的表述亦容易引起公众产生对董某的负面猜测,客观上已造成董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最后,王某某发表案涉朋友圈消息对董某进行谩骂,主观上存在过错。虽然王某某抗辩称案涉朋友圈未见大量浏览数据,但结合微信朋友圈功能的设置特点以及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本院认定王某某发布案涉朋友圈已构成对董某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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