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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骂人不指名道姓还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24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能让人看出具体所指的是哪位,就仍然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在朋友圈骂人,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说了是某公司的某政协委员,其他人一看就知道是谁了。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名誉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王某某发布案涉微信朋友圈内容是否侵害董某名誉权的问题。《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首先,尽管王某某发布案涉朋友圈消息源于与案外人海某公司、龙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但王某某发布案涉朋友圈消息及评论时使用某委员”“读法律的政协委员等表述,可见王某某言论的对象具有明显的指向性。结合董某系海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政协委员以及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朋友圈消息的评价对象系董某。其次,案涉朋友圈发布后确有同事进行留言,可见该条朋友圈内容被董某、王某某共同好友观看具有高度盖然性,王某某使用‘‘无耻流氓”“知法犯法”“撕开你的真面目”“你是个什么东西等贬损性用语,已超出就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评价的合理限度,王某某有关敬请期待更多爆料的表述亦容易引起公众产生对董某的负面猜测,客观上已造成董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最后,王某某发表案涉朋友圈消息对董某进行谩骂,主观上存在过错。虽然王某某抗辩称案涉朋友圈未见大量浏览数据,但结合微信朋友圈功能的设置特点以及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认定王某某发布案涉朋友圈已构成对董某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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