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买家不收货,卖家该如何处理货物?过期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货物购销合同纠纷中,买家拒收货的情况经常发生,不管买家有无合法理由拒绝收货,卖家在买家明确告知不会收货之后,都要立即想办法处理货物(如转卖),避免损失扩大。后双方再就谁违约的问题打官司慢慢解决。如果是易过期物品,千万不能就把货放在那里等货物过期,这样扩大的损失难以索赔。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明确表示因发货延迟拒绝收货后,卖家仍不转卖货物,而是直接起诉。需知一审诉讼判决也需要8个月左右,最终等判决的时候,货物已经过期无法再使用了。法院认定买家虽然违约,但卖家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也有责任。判决卖家仅能没收买家定金2万元,其余货款8万退回。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卖家公司是否应当向杜买家退还货款8万元,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卖家公司主张杜买家违约导致其已经备货的产品无法消耗且无法再次销售、转卖造成实际损失,而杜买家承担的2万元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本案中,双方在2021年9月下旬沟通时,杜买家明确表示“如果不是当月生产日期的就不要发货了,发过来其也不收”。因此,在杜买家已经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卖家公司负有及时减损的义务。而即便如卖家公司所称系4月份备好的货,按照产品保质期18个月计算,至2021年10月的保质期还剩余11个月,在剩余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范围内,属于卖家公司仍可向经销商发货的范围,因此,卖家公司如能采取及时止损的义务,则未发货产品仍具备一定价值,并不会全部遭受损失。故本院综合实际损失、双方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以没收定金2万元作为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