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能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对经营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个人独资企业本来就不是法人,其财产和投资人的财产本来就是混同的,起诉投资人即可,到时在法院执行阶段法院会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没有必要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必要。
判决书节选:
关于腾某贸易部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有法人的主体资格,其财产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包含在投资人的整体财产之内。喻某的主张实际上混淆了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别。只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境下,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隔离,当存在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时,刺穿有限责任的面纱才有意义。对于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企业财产与投资人财产本身就不严格独立,在徐某个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喻某主张腾某贸易部承担连带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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