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
张静律师解答: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有胁迫行为;二是须有胁迫故意;三是胁迫须为非法,四是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于恐惧,并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五是被胁迫人所作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不是受胁迫。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般而言,要构成本条所规定的可得撤销的受胁迫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有胁迫行为;二是须有胁迫故意;三是胁迫须为非法,包括手段合法、目的非法,手段非法、目的合法,手段、目的均非法,手段、目的均合法但二者之结合关系非法;四是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于恐惧,并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五是被胁迫人所作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本案中,谭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补充协议书》时,黄某公司对其实施了符合上述要件的胁迫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谭某以受胁迫为由诉求撤销《补充协议书》,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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