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卖掉重新买房,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如下面这个案件,岳父岳母婚前买商铺给女儿,登记在女儿名
下。后女儿结婚,婚后将该商铺卖掉重新买了一套房。夫妻闹离婚,丈夫起诉要求分割新买
的房。一审法院认为婚内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各分一半。二审法院认为购房款来自
于女方婚前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丈夫要求分割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后认为,陈夫与汤妻两人于×年×月登记结婚,至×年×月生育了女儿,常理上该期间家庭生活开销较大。而在离婚诉讼中所查明事实表明,两人工作、收入普通,现并未有证据佐证夫妻两人在较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了245万元的巨额财富。而且,陈夫主张704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亦有为704房购房资金来源等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陈夫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了该笔财富,亦未表达出对704房购买出资的知悉。结合离婚判决所确认的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以及陈夫与前岳母梁岳母的微信聊天记录所反映的情况,本院认为,虽然汤妻提交的房管局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对象为郑某,但汤妻已经就商铺实质由中介隐名转出售的流程进行了解释,收取款项的时间亦与二手房交易收取款项再过户的流程吻合,故汤妻的解释具有合理性。汤妻所提交的证据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相互印证,且证据证明力及证据优势显然优于陈夫一方,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证标准,应以采纳。本院因此确认案涉704房的全部购房款项来自出售261商铺的出售款项。现汤妻、汤岳父、梁岳母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261商铺系汤妻与陈夫缔结婚姻前由母亲梁岳母全额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汤妻和汤岳父名下,该261商铺属于汤妻、汤岳父的共有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704房的全部购房款均来自261商铺的出售款,虽然处分261商铺系在汤妻与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261商铺的款增值部分属于市场带来的自然增值,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生产、经营、投资性收益。综上,704房的全部购房款均来自261商铺的出售款,261商铺的出售款属于汤妻个人婚前财产与汤岳父的个人财产,与陈夫无涉。驳回陈夫要求分割261商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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