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协议仅约定居住权,未约定所有权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建议带上材料与律师面谈。如下面这个案件,因离婚时,房屋暂未取得房产证,于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居住权。20多年后,丈夫已去世,妻子起诉要求分割房产,法院最终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仅约定了丈夫有居住权,但是是因为当时房屋没有产权,丈夫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20多年,故房屋的产权应是丈夫的,驳回了妻子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案涉203房是否属于许妻与冯夫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许妻能否请求分割。冯夫与某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签订《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将座落于广州市海珠区某楼203单元的住房(本案争议房屋)一套出售给冯夫;冯夫付清房款后,由双方向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及房地产登记所办理交易及产权转移手续,为冯夫领取《房地产证》……”。
冯夫与许妻于2003年4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因案涉离婚协议签署时间已久,且协议签署主体之一冯夫已经去世,对于《离婚协议书》是否已经处置完毕案涉203房全部权利应当综合双方获得的财产状况等进行综合判断。首先从双方离婚时获得的财产状况分析,《离婚协议书》约定了案涉203号房屋以及广州市盘福路某503房两套房屋,其中503房的82平方米归属于许妻;而203房交由冯夫居住,该房原有的家具和电器及生活设施归冯夫所有。从协议约定的房屋归属来看,许妻通过离婚协议获得了503房的82平方米,如果冯夫仅仅获得案涉203房屋的居住权利,那么双方的财产分割会严重失衡。其次从签订离婚协议之后对房屋的管理情况分析,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各自按照协议分得的房屋占有、管理、使用房屋,至今已经接近二十年。在冯夫生前,许妻也从未向其主张要求另分割案涉203号房屋,如双方离婚时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许妻在这么长时间内未主张权利显不符合常理。再次从签订协议时房屋的状况分析,因《离婚协议书》签署时案涉203房并未办理产权证,故协议只是写明了居住,未写明“所有”的原因应系当时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所致。在双方对财产约定细致的情况下,如许妻还保留对案涉203房所有权的分割权利,理应在协议中进行明确,故《离婚协议书》未写明案涉203号房屋的所有权,应系该房屋当时还未办理产权证所致,不代表许妻还有进一步要求分割203号房屋所有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