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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融资贷款服务合同纠纷

2023-06-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29人看过举报


广州贷款服务合同中高额的管理费要给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用给,贷款公司协助客户贷款,收取服务费即可。客户贷款成功后,贷款公司就不需要再提供任何服务,没有理由收取什么管理费。如下面这个案件,贷款服务合同约定要收取1个点的服务费和3个点的管理费,一审法院认为签了合同就有效,判决支付。二审法院认为贷款公司并未提供什么管理服务,改判不用支付管理费,仅需支付服务费。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恒某公司主张天某公司支付代办贷款服务费119200元及违约金是否成立,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恒某公司主张其已依约向天某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天某公司理应为此支付服务费。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恒某公司为天某公司提供代为办理贷款的服务,天某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在对合同实质服务费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恒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需要与某银行有业务合作,不影响天某公司获得贷款目的的实现,不影响天某公司作出订立涉案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天某公司主张恒某公司在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存在欺诈,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关于服务费用的确定。本院认为,《广州市融资贷款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涉案贷款服务费的确定,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根据质价相符原则予以综合认定。涉案合同约定的费用包括服务费和管理费。其中,服务费按照放款金额的1%收取。天某公司在恒某公司的协助下已经获得相应的贷款,上述服务费率也没有畸高,天某公司应依约支付该服务费29800元(2980000元×1%)。至于管理费,虽然合同手写部分注明“其他费用:额度3年授信,每年1%管理费,3年共计3%,一次性支付”,但涉案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均没有具体的管理服务内容。从恒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见,恒某公司解释其收取的管理费是为了在天某公司后续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时提供其他解决途径。一方面,现无证据显示天某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恒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情况说明》,恒某公司所提供的授信管理服务,也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因此,综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恒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管理服务,其要求收取该部分管理费,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天某公司应向恒某公司支付服务费29800元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一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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