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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安置房后起诉拆迁人办房产证,需要追加买家进来吗?

2023-06-0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171人看过举报


广州买安置房后起诉拆迁人办房产证,需要追加买家进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很多安置房买卖的卖家由于时间久远,都联系不上了,一般起诉拆迁人办理房产证时,都需要追加其卖家为第三人,但实践中各个法官操作可能不同。笔者曾经办过的一起案件中,卖家早已移民联系不上,但法官非要列卖家为第三人并公告送达。但也有法官认为不追加也可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没有追加卖家,认为如日后卖家与买家发生纠纷,再另案处理即是。

判决书节选:

其次,黎买家蒙卖家之间就案涉房屋无论是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均不影响黎买家获得其作为被拆迁人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本案拆迁补偿行为发生在1994年,距今已逾25年,并无证据证明蒙卖家有与黎买家就案涉房屋发生争议,某建筑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2006蒙卖家曾与其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的事实,对某建筑公司的该部分主张不予采信。黎买家述称当年签订的全部文件都是应某建筑公司要求签订,基于双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地位及拆迁过程主要由拆迁方主导的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对黎买家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此,认定黎买家在签署前述赠与协议、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因蒙卖家某建筑公司之间也签有拆迁补偿协议,且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言,本应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但其在本案中下落无法查明,也已认定黎买家获得拆迁补偿协议中被拆迁人的权利,且前述认定黎买家对于签署案涉各协议并无过错,故蒙卖家不属于本案必要的诉讼当事人,对蒙卖家不再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如日后蒙卖家黎买家之间就案涉房屋发生争议,应其双方按照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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