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不出庭就不采纳该份财务审计报告。如下面这个案件,某一人公司股东提交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拟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独立,对方申请审计人员出庭,审计人员一审二审都不出庭,法院认定该份财务审计报告不采纳,判决该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陈某的审计报告能否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买家公司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买家公司提交了2020年、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属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对方当事人要求对证据进行质证,出具意见的专业人员在一审未出庭接受质证,本院二审为补正一审质证程序瑕疵,要求买家公司、陈某通知出具财务审计意见的专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但出具意见的专业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证,陈某、买家公司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不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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