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属于共同共有,但不排除某些法官认定为共同共有的情况,本律师就看过类似案件,法官认定属于按份共有的。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官认为属于按份共有,二审法官认为属于共同共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罗男主张其享有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的理由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共同共有。”经审核,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载明,房地产共有人为禤女及罗男。本案中,禤女、罗男均确认双方并未对各自占有讼争房屋的份额进行约定。在无证据显示禤女、罗男对涉案房屋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涉案房屋为禤女、罗男共同共有,各占50%的份额。一审法院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认定禤女、罗男对涉案房屋为按份共有,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认定禤女、罗男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各为50%,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涉案房屋的首期款、按揭借款等款项的分担问题,并非本案处理范围,罗男可另循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