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后必须成立公司经营,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2023-03-2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66人看过举报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后必须成立公司经营,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张静律师解答:看加盟合同的约定,一般可以个人和公司做共同原告或被告。如下面这个案件,个人签订酒店加盟合同后成立公司,且加盟合同约定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个人和公司都做被告。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刘某、锦某酒店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刘某筹建的管理店必须注册成立为法人并承受合同中刘某的权利义务,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自管理店设立法人之日起概括转让给新成立的法人。锦某酒店在《某酒店投资合同》签订之后成立,锦某酒店与刘某在《某酒店投资合同》签订后向天某酒店出具《致天某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专函关于接受返款账户信息书面确认》确认刘某为履行《某酒店投资合同》设立锦某酒店,因此锦某酒店为履行《某酒店投资合同》的履行主体,锦某酒店自《某酒店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便承受了刘某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某酒店投资合同》约定刘某为管理店设立的法人承担无固定期限、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天某酒店主张刘某对锦某酒店在本案中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刘某抗辩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9911

  • 昨日访问量

    336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