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几个人合伙经营农庄,停业了能要求退款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合伙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即便是停业了,也需要进行清算,看看亏了多少,赚了多少,亏了的话合伙人还要再出钱填补亏空,赚了的话可分盈利。如下面这个案件,4个人一起合伙开农庄,农庄开业第2天合伙人赖1就查出生病就停业去治病了,另一个合伙人甘某起诉退款。一审法院认为赖1因自身原因导致农庄停业,且赖1作为主要负责人未编制财务报表,导致现在亏损无法查清楚,合伙事项无法清算,判决赖1退还甘某出资款4.5万(交了7万)。二审法院认为,合伙事项未清算前不能退款,现农庄虽然停业,但修建的房子在那里可以清算,需清算后有盈利才可以退,改判驳回甘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赖1应否向甘某返还4.5万元及利息,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赖1、甘某、赖2、郝某之间存在事实合伙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第九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做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赖1、甘某、赖2、郝某实际合伙的项目为某农庄,现某农庄至今未能正常开业,赖1、甘某、郝某均否认系合伙事务的实际经营管理方,故某农庄项目的具体开支情况因欠缺各合伙人共同确认的财务资料无法确定。虽然某农庄项目欠缺合伙人确认的财务资料无法核定具体开支情况,但从现有证据来看,某农庄已建有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各方对于该部分建筑物属于合伙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并无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并无证据证明某农庄的建筑物已灭失或被拆除,合伙项目仍有资产存在,该部分资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合伙事项的开支情况以及合伙投入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故某农庄合伙项目并非完全不具备清算的条件,赖1、郝某主张合伙事项具备清算条件,本院予以合理采信。本案中,甘某以其与赖1、赖2、郝某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其投入的款项。如前所述,甘某、赖1、赖2、郝某事实上存在合伙关系,而甘某要求退还出资款实质上是要求退伙,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甘某、赖1、赖2、郝某对于甘某如何退出合伙项目达成合意,故在合伙人对甘某如何退伙尚未达成合意且未对合伙项目盈亏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甘某要求赖1承担返还出资款的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