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委托律师后又擅自委托其他律师,律师费还要给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只要前一份律师委托合同没有解除,就还有效,律师费就还是要给。不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的多少酌情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是7万,法院最终认定前一个律师事务所开展工作不多,酌情判决支付1万律师费。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律所请求支付律师代理费7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应否被支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系某律所与岑某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岑某称其与某律所2012年12月6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后,因代理执行工作没有任何进展和成果,其终止了委托合同,岑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已书面通知某律所。故,即使岑某确有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但未有证据显示某律所与其之间的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依然有效。岑某单方另行委托其他律师,造成工作量分担的局面,不可归责于某律所,某律所仍有权依合同约定向岑某主张权利。
其次,某律所主张的代理费关键在于其工作量的衡量问题。从法院调取的案涉案卷宗材料可知,岑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某法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6月20日又向某法院提交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书》,某律所对此并不知悉,其未能提供证据其实施了该项行为。某律所在某法院已恢复执行之后,方才于2016年7月30日之后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对执行案号、执行法官的变更均一无所知。某律所就本案的律师进行多次更换并未有证据显示其与岑某进行过磋商。在2017年1月6日、2016年8月23日、2016年8月26日某法院组织岑某、莫某询问调解中,某律所均没有参加,在2016年8月23日岑某与莫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均未载明某律所参与代理。基于讼争双方的举证结果及相关庭审自认陈述,本院认定某律所作为岑某的委托代理人,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当事人的委托事项未能及时跟进,岑某取得执行财产与某律所的工作之间缺乏客观联系。本院根据某律所的合同履行情况、案件处理效果酌情认定岑某应支付律师费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