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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公司不提供服务不发货,能解除合同退款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43人看过举报

广州加盟后公司不提供服务不发货,能解除合同退款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方违约不提供服务,则可以起诉解除合同退款。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所称被告逾期供货、未足额供货、供货不符合要求、供货价高于市场正常价以及被告未提供系统培训等主张能否成立的问题。其一,原告提交的多个微信聊天记录涉及被告员工罗某(罗经理)、谭小姐等,所涉时间、内容与案涉合同签订日期、约定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能相印证,原告就此已补充提交相应的公证书,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此应予采信。上述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证明,在签订合同当月即发生被告未能提供签约时展厅中展示的货品,原告对此提出主张后,被告员工罗经理等直至3月份仍无合理解释也未作处理,其余货品经原告催要至130日仍未发出。原告的特许经营活动主要涉及进口货物的销售,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经营,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供货、供货不符合要求予以采信。其二,关于供货价高于市场正常价等主张。原告虽提供聊天记录中的相关报价,但聊天记录中被告对此并未确认,在原告未能举证相关市场成交价的情况下,其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其三,关于未足额供货问题。案涉合同已约定被告赠送价值6万元的货品,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约发货,现原告仅确认收到价值1万元的货物,足以认定被告未足额供货,对此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其四,关于是否安排系统培训问题。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被告已依约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培训,故本院对此主张予以采信。此外,原告另举证被告曾因广告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经查,该行政处罚发生在20171月,与20181月签订并履行的案涉合同相隔一年之久,两者亦无实质关联,原告据此主张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的资质和能力缺乏理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货物,且逾期供货、未足额供货,亦未向原告提供系统培训,足以导致被告无法正常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诉请提前解除合同符合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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