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要注意只能起诉最近3年的,3年之前的,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该点需要被告主动提出)。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郭某上诉坚持认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份额处理属于物权处置,未予明确之前,刘某要求租金收益缺乏基础。租金收入证据不足,且认为租金收益为债权之诉求,应适用诉讼时效。经审核,首先,关于涉案房屋的产权权属,已经由登记机关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且明确登记为共同共有,故此,在双方当事人未就涉案物业更改权益份额的情况下,共同共有性质明确,并不存在另行分割的问题。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物业的债权收益共同共有,郭某该部分上诉理据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关于租赁收益的认定,一审结合现有证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但是,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刘某提起诉讼主张涉案房屋的租赁收益,属于债权主张,对此,一审认为源于物权主张,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此,刘某对2015年8月10日前的租金收益诉求,并未充分举证证实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