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回迁房的增大面积款如何计算?
张静律师解答: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按回迁房交付时间的价值评估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处理的。实践中很多回迁房都需要交两次增大面积款,一次是拆迁补偿协议里有约定的比拆迁房屋多出的面积,一次是实际交房时发现又增大的面积,增大面积款也要交两次。
判决书节选:
对于面积补差款,根据涉案2608、2709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记载,两房的建筑面积共160.9470㎡(80.4735平方米、80.4735平方米),比《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回迁建筑面积多了38.1825㎡。依照等价有偿之原则,马某4等四人理应支付该增大面积38.1825㎡的房款给金某公司。马某4等四人抗辩该38.1825㎡系公摊面积,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增大面积的计价标准,因金某公司在回迁时向马某4等四人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远超合同约定的面积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即马某4等四人占有回迁房屋的超大面积系金某公司的违约交付所致,故即使马某4等四人需就超大面积部分向金某公司支付补偿款,补偿标准也宜参照金某公司实际交付回迁房屋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金某公司主张按照回迁的时点2008年9月17日的房屋价值作为计算增大面积的计价标准,符合情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2608房在2008年9月17日时点的单价为13172元/㎡,2709房在2008年9月17日时点的单价为13238元/㎡,金某公司诉请均按照13172元/㎡的标准计算面积补差款,属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马某4等四人应向金某公司支付的增大面积38.1825平方米的房屋价款经计算为:502939.89元(38.1825㎡×13172元/㎡)。马某4等四人主张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的1700元/㎡的标准支付,但该1700元/㎡的标准针对的是多出的11.8945㎡的增大面积,对于其他超大面积的计价,应根据双方于2008年12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根据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作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