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儿媳与公公为共有人的房产如何分割?

2023-03-1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478人看过举报


广州儿媳与公公为共有人的房产如何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仅供参考哈:某房屋登记在儿媳与公公名下,因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儿子、儿媳、公公、婆婆都有份,各四分之一。后儿子、儿媳、公公三人签订协议,承认房子是儿媳一个人的。儿媳起诉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一人所有,法院判决婆婆没签字,儿媳只有四分之三,婆婆四分之一。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坐落于广州市某房是否应全归罗妻所有,姚公公配合罗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涉案房屋登记在姚公公与罗妻名下,不动产权登记状态显示罗妻与姚公公共同共有。该房取得时罗妻与姚夫、姚公公与赖婆婆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之规定,本院认定罗妻、姚公公及姚夫、赖婆婆对诉争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20161216日,罗妻虽与姚公公、姚夫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房为借姚公公名义购买,实为罗妻与姚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姚公公与姚夫同意该房所有权全部归罗妻,但赖婆婆作为共有产权人并未在协议中签字,故,前述《协议书》未经赖婆婆签字确认,对赖婆婆不产生约束力。在赖婆婆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本案罗妻要求确定涉案房屋全归其一人所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姚公公与姚夫于20161216日签署《协议书》,应视为二人自愿将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转移给罗妻,确认涉案房屋由罗妻与赖婆婆按份共有,罗妻占3/4份额,赖婆婆占1/4份额。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90259

  • 昨日访问量

    337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