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儿媳与公公为共有人的房产如何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仅供参考哈:某房屋登记在儿媳与公公名下,因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儿子、儿媳、公公、婆婆都有份,各四分之一。后儿子、儿媳、公公三人签订协议,承认房子是儿媳一个人的。儿媳起诉要求确认房子归自己一人所有,法院判决婆婆没签字,儿媳只有四分之三,婆婆四分之一。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坐落于广州市某房是否应全归罗妻所有,姚公公配合罗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涉案房屋登记在姚公公与罗妻名下,不动产权登记状态显示罗妻与姚公公共同共有。该房取得时罗妻与姚夫、姚公公与赖婆婆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之规定,本院认定罗妻、姚公公及姚夫、赖婆婆对诉争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2016年12月16日,罗妻虽与姚公公、姚夫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房为借姚公公名义购买,实为罗妻与姚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姚公公与姚夫同意该房所有权全部归罗妻,但赖婆婆作为共有产权人并未在协议中签字,故,前述《协议书》未经赖婆婆签字确认,对赖婆婆不产生约束力。在赖婆婆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本案罗妻要求确定涉案房屋全归其一人所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姚公公与姚夫于2016年12月16日签署《协议书》,应视为二人自愿将对诉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转移给罗妻,确认涉案房屋由罗妻与赖婆婆按份共有,罗妻占3/4份额,赖婆婆占1/4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