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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未过户能强制执行吗?

2023-03-1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605人看过举报


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未过户能强制执行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离婚协议的签订时间在债务发生之前,就可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2001年就约定房产归妻子及儿子,但一直未过户,仍登记在妻子和丈夫名下。2018年丈夫以涉案房屋抵押借款,无法还款银行起诉拍卖房产。一审法院认为房产还登记在丈夫名下,其一半份额可以强制执行。二审法院认为未过户是丈夫不肯配合,妻子和儿子没有过错,离婚协议有效,改判不得执行涉案房产。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蒙妻罗儿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根据查明的事实,蒙妻罗夫之间的离婚协议签订于2001年,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而罗夫某银行的借款合同签订于2018925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蒙妻罗夫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双方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分配合法有效。根据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蒙妻罗儿享有对涉案房屋登记在罗夫名下的1/2份额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基于以下分析,本院认为蒙妻罗儿所享有的该项请求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其一,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远早于罗夫某银行因借贷所形成金钱债权请求权。其二,从内容上看,蒙妻罗儿所享有的请求权是针对涉案房屋的请求权,而某银行的债权为金钱债权。某银行虽主张罗夫在申请贷款时有提交涉案房屋的查册表,但某银行并未就此设定抵押,其权利并未指向该特定财产。其三,从发生根源上看,涉案房屋是蒙妻罗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约定涉案房屋归蒙妻及其所生子女罗儿所有,并同时约定婚生子女罗儿蒙妻抚养。从功能上,该房屋具有为蒙妻罗儿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其四,蒙妻罗夫离婚时,罗儿5岁,至20131011日才成年,且离婚协议并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的时间。蒙妻罗儿对于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理由进行了说明,罗夫未到庭提出异议,且根据蒙妻罗儿提交的罗夫出具的情况说明,蒙妻罗儿认为未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过错在于罗夫,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蒙妻罗儿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排除涉案房屋的执行,院应当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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