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以上款项的归属,仅规定了“协商处理”,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平衡双方的利益,酌情判决。一般是判决双方各得部分,也有法官判决都由承租人取得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因承租人刚经营不久就遇拆迁,故损失较大,法院就判决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时搬迁奖励金都归承租人。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苏承租人与出租人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合同就房屋被政府征收情形所作“合同解除,不作任何一方违约。乙方无条件按时迁出,甲方退回乙方所交的保证金”的约定仅是对双方基于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权利义务清理条款的约定,双方并未在该合同中就征收所得的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时搬迁奖励如何分配进行约定。虽然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且无相关约定,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仍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和政府征收补偿原则的通常理解,搬迁费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般应由对被征收房屋占有使用的主体获得,按时搬迁奖励亦是对使用人及时搬迁的奖励。因此,当征收标的物存在租赁情况时,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时搬迁奖励在租赁合同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属于对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即承租人的补偿。苏承租人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是涉案租赁场地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按照政府要求及时搬迁,支持了政府的征收工作,应当获得上述征收补偿。出租人公司并非实际占有使用涉案租赁场地的主体,虽然政府根据其征收工作程序向其发放了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时搬迁奖励,但不影响苏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和公平原则向其主张权利。
出租人公司对苏承租人主张的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时搬迁奖励计算标准和租赁面积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计算,搬迁费补偿数额为12180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数额为182700元;按时搬迁奖励数额为45675元。以上合计350175元,应由出租人公司支付给苏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