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抵押权预告登记后有优先受偿权吗?

2023-02-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439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预告登记本身并不创设权利,抵押权预告登记,并非实际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农业银行南某分行对处分涉案房产所得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即预告登记目的,在于保障针对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由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构成对物的直接支配,只能被认定为一种物上负担,而预告登记则是对物上负担的一种特殊公示手段,其所登记和公示的并非物权,而是买卖合同或者其他物权合同上的债权或者物上负担。换言之,预告登记本身并不创设权利,只是以为他人设定推定知悉义务的方式,来保障物上负担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所以抵押权预告登记,并非实际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故法院认定农业银行南某分行对处分涉案房产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43743

  • 昨日访问量

    497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