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公司股东的变更对其他隐名股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需要追加。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问题。本案中,赵某并非皓某公司的登记股东,与郭某相同,都是公司的隐名投资人,因此其在未经皓某公司变更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其非皓某公司的股东,皓某公司股东的变更对于其只具有间接利害关系,故本院认定无需追加赵某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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