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通知方式,实践中,只要是能证明告知了对方的方式都可以,如微信(须对方回复)、电话录音、电子邮件(须证明已阅读)、短信(须对方回复)、快递(须投递地址准确且显示已签收)等都可以。
判决书节选:
关于会议召集程序即陆某某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的问题。《公司法》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召集的通知方式,但会议通知的目的是使所有股东充分、明确地了解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本案中,信某公司拟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会,陆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向孙某某身份证地址、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住所地邮寄股东会会议通知。前者以地址不详被退回,后者被拒收。其中,后一份邮件在另案中由本人签收,两份邮件的收件人联系方式和地址相同,而且该地址亦是宝某公司现在的登记注册地址,因此可知该邮件的投递地址是孙某某的有效通讯地址。在该邮件封面上注明邮件内容为“信某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且孙某某拒收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陆某某已尽通知义务,孙某某对通知事项已经知晓并无不当,因此涉案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