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居析产纠纷中,能申请法院调查对方名下账户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同居关系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各自名下财产归各人,如认为对方名下的财产自己有份,则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驳回女方要求调查男方账户的要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对于魏男投资及投资分红的处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以一方名义取得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对该财产系共同所得负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案外人陈某曾于2013年11月6日向魏男转账54000元,陈某自行确认该款项为李女所有,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于该款项的性质,李女未能举证证实双方曾有共同向合兴大酒店投资的合意,或者其本人有相应的经营行为,也无法证实双方曾对投资利润分红有具体约定。双方的款项流转仅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交往,即使魏男确实使用该款项投资,双方也仅就该款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李女主张分割投资利润分红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分割分红款处理不当,混淆了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区别,本院予以纠正。对于该54000元,虽然魏男主张已向李某归还,但其没有举证证明,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魏男应将该款项退回给李女。李女申请对魏男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与本案的处理无关,本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