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长辈将经济社股份赠与给晚辈,未过户能撤销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撤销赠与合同。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李祖母持有的股份,是李祖母作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三元里村经济联合社的社员所享有的社员权益,该权益的利益主要体现在股份的分红上。从李祖母于2008年12月23日出具的《股份转赠申请》的内容可见,李祖母将名下的股份赠与给邓孙,其原因是考虑到邓孙年幼,父母没有工作,出于对邓孙的关怀和爱护,要在经济上为邓孙的将来着想。因此,李祖母将争议的220股股份赠与给邓孙,实质上就是要将该220股股份的分红收益权赠与给邓孙。应当指出的是,尊老爱幼是我国传统的美德。邓孙自2008年开始享有李祖母赠与的股权的分红收益,该分红款为邓孙在学习上和生活上都提供了充足的经济保障。而邓孙作为晚辈,亦理应感念李祖母对其的付出,对李祖母尽应有的孝道,以实际行动感恩李祖母的付出。李祖母在向邓孙赠与股份分红收益时,虽然没有同时设置附加条件,但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文化角度看,李祖母作为祖母,在邓孙的父母具有劳动能力和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赠与股份分红收益,其目的显然是为了给邓孙以及邓孙的父母提供更好的经济条件以改善其生活环境,同时亦希望作为子孙的邓孙的父母以及邓孙在日后能够对李祖母夫妇有更好的情感回报。但在邓孙父母与李祖母夫妇产生矛盾的情况下,邓孙不但没有劝阻,反而采取漠视、消极的态度冷眼旁观,使李祖母夫妇无奈搬离原住所。邓孙的行为,有违李祖母赠与财物的初衷,亦使李祖母失去了收取房屋租金的权利,直接导致李祖母收入减少,生活质量有所下降。在李祖母仍然健在,且争议的股份仍然登记在李祖母名下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解除邓孙与李祖母之间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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