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人间委托炒股合同约定的保本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属于双方对商业风险的判断,不存在显示公平的问题。
判决书节选:
至于郭某另以保底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其与陈某之间的约定无效的问题。首先,虽然《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于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对赔偿交易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但郭某与陈某均为普通民事主体,并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从事上述交易或类似交易活动的主体范围。其次,本案委托理财合同所涉交易,并不存在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最后,陈某与郭某基于平等地位自由进行缔约,双方在确定交易对象以及交易条件时存在充分的选择权,相关保底条款是双方对正常商业风险承担的约定,该约定基于双方对商业风险和商业价值的自由判断,权利义务均衡。本案中,案涉委托理财资金100万元均由陈某提供,郭某承担保底责任的前提是其无需出资即可享有获利40%分红的权利,因此本案也不构成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综上,陈某与郭某关于委托理财保底条款的约定依法有效,双方关于委托理财的约定并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相关约定均依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