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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老人生前将房产赠与自己,能起诉其继承人确权吗?

2022-11-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800人看过举报


广州老人生前将房产赠与自己,能起诉其继承人确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老人将房产赠与给自己,可以起诉其继承人办理过户手续。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吕某丧偶,其为梁某弟媳,其长期居住在案涉房屋并照顾陈某,陈某基于吕某的照顾安享晚年,相关证人亦提供证言证实,梁某主张吕某虐待陈某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案涉房屋原权属登记人陈某以他人代书的形式于201747日签署《遗嘱》,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但从房管交易档案显示,陈某生前通过交易方式将案涉房屋交易过户至梁某一人,交易金额为90000元,远低于正常交易价格,梁某亦未实际付款,该交易非通常意义的市场交易行为。年老长者为避免日后其财产继承发生家庭争执,年迈时有将自有的房产通过交易方式转移至亲属名下的习惯,但该次交易发生在陈某病愈出院当天,按常理老人出院精神欠妥,陈某此前已订立遗嘱,该交易行为与其遗嘱意愿相悖,梁某在201791日自愿作出“我愿意在房产证加上吕某的名”表示,该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即梁某基于陈某生前的遗嘱意愿,愿意将已办妥至个人名下的房产重新登记至其与吕某名下,从而由两人各占50%份额,符合情理。梁某主张受胁迫签署该表示,有违常理,不予采纳。另一方面,未有证据证实,陈某生前另立下遗嘱将案涉房屋指定由梁某唯一继承,梁某在陈某生前病愈出院当天在房管部门办理交易手续,违背了陈某意愿,实际剥夺了吕某日后继承的权益,吕某请求宣告该交易行为无效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现梁某作出加名的明确意思表示,吕某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案涉房屋,合同无效,应将房产恢复登记至陈某名下,现案涉房屋按陈某遗嘱意愿办理至梁某、吕某两人名下不存在障碍,为免诉累,法院判令梁某将其名下登记的房屋进行变更登记,即梁某协助吕某将案涉房屋办理至梁某、吕某名下,两人各占50%份额。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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