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公司未成立,且成立过程中未支出任何款项,则可以要求收款人返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贺某、黄某应否退回张某的出资款及利息。张某与贺某、黄某拟共同设立公司,但公司并未实际登记设立成功,对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由发起人承担。贺某主张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发生了费用1183576元,张某应按投资比例分摊该费用,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费用的发生是为未成立的公司所支出的,张某亦不予确认,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因此,张某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252894元,现公司并未设立成功,贺某应将其收到张某的出资252894元予以退回,并支付相应利息。张某主张黄某拒绝签名并提供资料备案是导致预设公司未能设立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黄某并未收取张某的出资,故张某要求黄某承担退回出资款及利息的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判决贺某给付张某252894元。